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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7-01 /3`yaYk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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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Ao )\/AR'
审理法院 z|F38(%JJN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UF&B7r
文书类型 @~z4GTF9i
判决书 ~|lEi1|
案号 =ea'G>;[H
(2019)冀0108刑初1050号 oW5Ov
当事人信息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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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70Gw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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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被抓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BS.5g<E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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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K7UW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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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晋州市。2019年3月25日被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NR>&1aRb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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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房建来,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SeV`RUO
审理经过 [+F6C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舒闯,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房建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w4Uo-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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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情况 h]Y,gya[yk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9u0W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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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M+}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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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泽(已判决,下同)2012年8月被假释后,逐步笼络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辛集市租赁门脸房开设聚福堂茶楼作为该组织活动据点。2014年以来,吕光泽等人为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在辛集市各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吕光泽为组织、领导者,温某、张彦甫为骨干成员,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为积极参加者,刘某6、丁某2(以上均已判决,下同)、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bMA0#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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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吕光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禁止吸毒、禁止参赌、定期到据点集合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间,为维护组织利益,吕光泽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不法手段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疯狂聚敛大量财富,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支付赔偿款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发放经济补偿、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WaPuJ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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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辛集市市区中里厢乡、新垒头镇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wX56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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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 Ia[4P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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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9日,魏夯与被害人李某1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纠集丁某1、王龙、刘某6、宿某、周某、张某4、张某3等人持球棒、菜刀、消防斧前往辛集市李某1家滋事,并与李某1、李某2、“大金”等人发生殴斗。同年2月11日下午,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纠集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宿某、周某、王龙、裴浚杰、田某1、张银、孙中、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持铁管、镐把将李某2打伤,并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门窗玻璃和部分财物砸毁,后魏夯赔偿李某2、李某1等人共计29.5万元。经鉴定,李某2之损伤属于两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李某2家被砸毁物品价值4320元,李某1家被砸毁物品价值6270元。 S.z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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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 B,q)<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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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为向俞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尹某、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均已判决)伙同吕光泽、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宿某、周某、王某3、张小东、杨兆国等人自辛集市一养狗场将俞某1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其间对俞某1进行殴打,至次日20时许俞某1跳楼逃走。 bhl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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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 [;C|WTY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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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晚,吕光泽、温某、魏夯、刘某6、丁某2、王龙、田某1、杨旭蒙、赵献龙、贾宝珍、杨兆国、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辛集市瑞景园小区门口南侧一门店内设立赌局,由张露提供透视腰带、耳 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尚某123万元。 Zv0'OX~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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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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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0月14日上午,因辛集市公园首府开发商占用张某3家土地一事,吕光泽组织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田某1、范某、王迈、赵某2、刘念、赵子昂、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镐把、钢管等凶器将公园首府售楼部围堵,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pJ3-f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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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10月15日上午,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吕光泽纠集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裴浚杰、田某1、王迈、赵某2、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的地里阻止开发商砍掉吕光泽购买的果树,并对郭某1进行殴打,当天下午吕光泽又纠集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周特、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将电闸拉掉,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w61*jn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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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寻衅滋事 Q\nIU7: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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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吕光泽、张彦甫、丁某1、张某4、刘某6、徐磊、王某3、裴浚杰、王迈、周特等人携带砍刀、钢管、镐把等凶器赶到衡井线辛集市与晋州市,拦截马某1所领的大车,后逼迫马某1将7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Ct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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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吕光泽指使张彦甫、徐磊、裴浚杰、王迈、赵某2、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铁管、镐把等凶器赶到安新线辛集市与深泽县,拦截封某2、封某1统领的大车,后逼迫封某2、封某1将手中的40余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aB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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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吕光泽指使张彦甫、徐磊带领张某3、张某4、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到辛集市治超站找到张某5,抢走张某5领车用的手机,逼迫张某5将手中的车辆交给吕光泽统领,后赶到辛集市翰墨艺苑店内找到赵某3,逼迫赵某3找吕光泽“谈判”,将手中的大车交给吕光泽统领。 qOT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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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6月,谢某2安排吕光泽等人负责支家方碑村拆迁户的拆迁工作,吕光泽、范华、温某、张彦甫、赵某1商议并指使郭某2、丁某2、宿某、刘念、赵子昂、周特、李某某、杨兆国到支家方碑村泰和富贵园小区项目的拆迁户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家中,以扔酒瓶、扔鞭炮、铁丝锁门、往门上喷字的方式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等人将土地交回集体。 O[|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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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违法事实 j0b>n#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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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宿某、张某4、周某、李某8、王某3到辛集市许某的按摩店找 小 姐时与按摩店人员发生口角,后许某带人将宿某打伤。吕光泽得知此事后,于2016年8月9日晚22时许,纠集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丁某2、赵某1、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范某、张银、刘念、赵子昂、刘盛杨、张小东、周特、杨兆国、高志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物将许某位于辛集市监控摄像头等物砸毁。后许某被迫经人协调赔偿宿某5万元了事。 "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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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犯罪事实 )Z*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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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 N;HG@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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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魏夯、闫德森、刘某6、丁某2、乔彦、刘盛杨、周特等人在辛集市国际皮革城辅料市场周特的茶楼一楼设立赌局,采用换牌的方式做点诈骗孙某10万元,后孙某出具10万欠条,但未支付。 .MS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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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位趁怡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7年7月起,李某某以要与朋友经营抵押车生意和承包给村里打水井的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位趁怡借款26万余元,实际用于购买自用的二手汽车和其他消费,后将二手汽车变卖后偿还个人债务。李某某先后偿还位趁怡6万元。 =o)B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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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衅滋事 h3[x Z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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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22时许,张彦甫、李某10、李某11在辛集市马兰起饭店吃饭时,李某10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贾某、吴某等人发生争吵,张彦甫打电话将被告人李某某、裴浚杰、李若能、周特等人叫至饭店,之后对贾某、吴某进行殴打,其间,李若能持刀将贾某砍伤,后张彦甫赔偿贾某7万元、赔偿吴某7000元。经鉴定,贾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吴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Z7\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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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众斗殴 ri2`M\;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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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聂志国(已判)与魏修(已判)的父母魏某3、刘某7因故发生争执,当晚刘某7患脑溢血疾病,魏某3、魏修认为刘某7患病与聂志国有关,2015年8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由聂志国赔偿魏某3人民币十万元且已支付。2017年1月份,魏某3、魏修以聂志国答应赔礼道歉而未道歉为由给聂志国打电话要求说事,双方在电话中多次争吵,后聂志国将此事告知其姑父尹玉更。2017年1月25日23时,魏修和聂志国电话约定在晋州市总十庄镇张家庄村见面,后魏某3、魏修电话召集魏同年、魏士宗(已判)、高达达(已判)、魏同友等人,聂志国带领尹玉更(已判)、尹宝佳、尹某、李艳召等人赶到约定的地点张家庄村,后发生冲突双方分别持铁锹、木棍等互殴,聂志国倒地,魏修、魏士宗、魏同年、魏同友等人受伤,高达达报警,斗殴终止。经鉴定,魏修、魏士宗、魏同年伤情为轻微伤,魏同友伤情为轻伤一级。 +gyGA/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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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之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 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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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位趁怡一案,其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案,其没有参与;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尚某1被诈骗案其只是去挣工资,不清楚其他人的分工情况;其他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是一般参加者,作用小,从犯;孙某被诈骗案系未遂;已经赔偿被害人贾某、吴某、李某1;位趁怡被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无诈骗意图;未实际参与诈骗尚某1案。 n%ypx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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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尹某认罪认罚;聚众斗殴案同案犯已被判处缓刑,应从轻处罚;非法拘禁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l~+cI \2
本院查明 FfX*bqy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0<XxR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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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泽(已判决,下同)2012年8月被假释后,逐步笼络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辛集市租赁门脸房开设聚福堂茶楼作为该组织活动据点。2014年以来,吕光泽等人为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在辛集市各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吕光泽为组织、领导者,温某、张彦甫为骨干成员,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为积极参加者,刘某6、丁某2(以上均已判决,下同)、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7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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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吕光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禁止吸毒、禁止参赌、定期到据点集合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间,为维护组织利益,吕光泽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不法手段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疯狂聚敛大量财富,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支付赔偿款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发放经济补偿、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7w,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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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辛集市市区中里厢乡、新垒头镇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组织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G+1i~&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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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 I vX+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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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9日,魏夯与李某1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纠集丁某1、王龙、刘某6、宿某、周某、张某4、张某3(以上均已判决,下同)等人持球棒、菜刀、消防斧前往辛集市李某1家滋事,并与李某1、李某2、“大金”等人发生殴斗。同年2月11日下午,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纠集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已判决)、刘某6、宿某、周某、王龙、裴浚杰、田某1、张银、孙中、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持铁管、镐把将李某2打伤,并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门窗玻璃和部分财物砸毁,后魏夯赔偿李某2、李某1等人共计29.5万元。经鉴定,李某2之损伤属于两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李某2家被砸毁物品价值4320元,李某1家被砸毁物品价值6270元。 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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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 |\U 5m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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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为向俞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尹某、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均已判决,下同)伙同吕光泽、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宿某、周某、王某3、张小东、杨兆国(均已判,下同)等人自辛集市一养狗场将俞某1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其间对俞某1进行殴打,至次日20时许俞某1跳楼逃走。 r h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