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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18时许,在辛集市工业路宏大化工厂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命案,肇事车辆逃逸。辛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李振英、谢保权在侦办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事故嫌疑车辆,采用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伎俩,故意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zaX-2dm!
在本案中,被害人车辆为A车;有两嫌疑车辆:B车和C车。由于嫌疑车辆C车驾驶员与交警大队存在着特殊关系,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只将A车与B车进行检材比对鉴定,而拒不进行A车检材与C车检材的比对鉴定,以“不作为”这种非法方式排除了涉案嫌疑车辆C车,致使嫌疑车辆C车驾驶员受到了警方的庇护,这具有明显的偏袒性和主观臆断性。 RJz$$,RU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k6pXc<]8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tUUT!`t
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之作法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