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移动医疗的蓬勃兴起,微医创新,智能可穿戴健康设备创业方兴未艾,另外一方面,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却明确公开宣传互联网医学诊疗未解禁,新闻一出,投资人纷纷如被泼冷水,担心对医疗和健康领域的投资创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卫计委表态医学诊疗服务禁止有没有法律依据?移动医疗监管该往什么方向发展呢? V 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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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引发的互联网+的热烈讨论后,如何深入研究和尝试解决传统政策对各行各业的制约和限制成了绕不开的问题。鉴于任何制度都有形成的前因后果,也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变化而发生从适应到不适应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尊重现有监管政策,研究其出4台和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其次,需要研究在信息社会条件下,发生了哪些具体情况的变化?以及政策需要如何相应作出调整?就医学诊疗服务来说,笔者认为医疗服务是有行政许可的,但互联网医疗则是子概念,除卫生部2009年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目前尚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因而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理论上说应该可以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无医疗资质的企业,应不能直接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那么,是否可以由企业提供平台性质的信息服务,由医疗机构和合格的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呢?就像电子商务领域平台企业只提供平台服务,而买卖由商家直接提供那样?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也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不要轻易表态否定。因为这样的创新能不能做,要看具体的业务和法律框架如何设计,业务操作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这需要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共同参与设计方才可能能做到实践可行并合法合规。 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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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限制性管理也是基于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和保护的考虑,应该认可有其客观合理性,否则一旦因为互联网医疗发生重大事故,压力直接的承担者首先就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这并不能说明禁止互联网医疗就是对的,因为现实之所以会需要并且产生了互联网医疗,恰恰就是因为需要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方法去帮助挽救生命,改善健康。试想,在西藏、新疆以及其他比较偏远的地方,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能为多少绝望的病人提供求生的机会?如果仅仅是因为我们的管理者对于互联网不熟悉、不信任而让他们得不到求生与恢复健康的机会,那才是与政策出7台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呢。 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