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j2D!=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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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0dH@b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sE?%;uBb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mP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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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u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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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的汽车。 LO_X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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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uVqc:Q"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 r*KF-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CTIV5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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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igPyhi,hl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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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m [w'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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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NPH(v`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zIF1A*UH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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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Yh1</C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N/o?\q8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6]1Rxr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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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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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S%\5"uGa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xRWfZ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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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污染的措施。 +ywz@0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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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9K&$8aD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mfj{_fR3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Uv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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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eC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c,r6+oX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ES{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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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V^8<^?G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C1;uAw?\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8XH;<z<oJ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T@E")uR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8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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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u_e`A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0kUhz\"R:q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4BMu0["6|s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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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D9g*+KM&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5S4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