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S7{.liHf
aa8Qslm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
,jLtl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aAJn IO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qxXou,J
8"mW!M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k &iDJt
限值的汽车。 D^55:\4(
MdZgS#`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l-}5@D[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dM{~Ubb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RJwIN,&1.
AijTT%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3[\:+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AA"Nz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Y`<(V5:
vN:[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J724`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C]&ui~1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G&D4uZ
?VQLY=?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K {1S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6@M=6u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xS&Y\ry
0WE1}.J<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siYRRr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m,C,<I|'d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g)qnjeSs]
声污染的措施。 E5G"QnxR>N
^85n9a?8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_`i%9Ad.4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8zDH<Gb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zI_GdQNfN
J+jmSK%z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jSbMI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Cfo 8gX*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o MkY#<Q}
aGb.
Lh9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F*t_lN5{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h0BT(p/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Xj~EVD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b!$o<v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3DC%I79
y*h1W4:^-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h>5&=r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z}lGu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 Zo_6%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u#WTh%/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QhQ"OVFr#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C_cs(}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