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0]'7_v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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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j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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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vq0Vq(V=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D[4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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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gR&Q3jlIV
限值的汽车。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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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aT{_0m$G10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 +a. Ei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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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r A`V}>Xj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v_<rNc,z-s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CnU*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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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I7pA5V{#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u8'Zl8g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T-<|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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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o)L c6T8s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02f~En}>6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qz+dm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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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H['N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02`t4Zc-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Vy6qbC-Kt
声污染的措施。 8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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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Dl<bnx;0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N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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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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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lAS#874dE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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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9Z|j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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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5R|fN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A}BVep@D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P9GN}GN%v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O"!qAiK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n D0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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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8I?'\F;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Cl5uS%g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8LyD7P1\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o15-ZzE-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6w*dKInG[-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