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Cs2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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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1zM`g_(#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Q3CCDS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Z4e?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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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dYs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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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的汽车。 "pH+Y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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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eMF%!qUr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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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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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L+?n*;CA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n-\B z.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l(`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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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bT;C8i4b\H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Gq{v)iN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J^W.T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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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B|%;(bM2C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E^:{J95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w&ya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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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e@Ff"Y@e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mI.*b(Irp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FHD6@{{Gp"
声污染的措施。 @-m&X2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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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8o8lz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QMcx_C#/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y4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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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kSJWQ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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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z(]*'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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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1 v)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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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mq]M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N7E[wOP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e*g; +nz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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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A s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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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z[';HJ0O;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lDH0bBmd0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V{@@3$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h!Ka\By8#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o#T,vu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