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eZ[#+0J
>|(WS.n 3C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J09ZK8
hK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nMeS CX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uQ-WTz|*
I ;l`VtD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hrJn[
限值的汽车。 6B
/Jp
~;` fC|)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N4tc V\O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f&f[La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pc^E'h:
wH#Lb@cfZ0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u"eZa!#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g1 D;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g{[&L|6
1/!nV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g\h]RD}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Qve`k<Cj"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3EO#EYAHiM
\#HL`R"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Q:rT 9&G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N#mK7|\c?: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Xp.|.)Od
dfnX!C~6 \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Y*"<@?n8?x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f7K8m|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D=<t;+|
声污染的措施。 omr:C8T>
- f+CyhR"*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jjNxatAN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g~iE]x6Y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H9/XW6W,"w
VB}P Ng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EccFx7h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s9=pV4fA~w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g}^4^88=a
O$YJku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m79m{!q$-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P+~c0DF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S|tA[klh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Jm(}X]sh[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xDDh`
P~;<o!f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3jm%ex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rp.jd 0l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2+%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w: tq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S`iM.;|`O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x[zK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