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T!3_Q/~^r
=e!o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hL(zVkYI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d~za%2{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IuOY.c2.u
Yd>ej1<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O~L/>Ya
限值的汽车。 ]*\m@lWu
iI@m e=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p J#<e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OLh QS_D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3A)Ec/;~
lE 09 Y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R7zvcu&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fo5+3iu^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t9Y?0O}/
7TaHE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Ip&Q'"HYj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Hp1n*0%dZ&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lr-:o@q{
I7@g,~s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2jw]ekQ'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kM o7mkV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Y?b4* me
meM61ue_2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d2=Z=udd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KU5|~1t 4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TQiDbgFo
声污染的措施。 ,K 1X/),
{klyVb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H|=]n0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z&W5@6")`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3JYG
o0`|r+E\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T\_"G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u^Ss8}d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xZ.c@u6:
zZ})$Ny(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MET"s.v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r!WXD9#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c=`xK7'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P+s-{vv{0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oHvVZ
r_?i l]l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9In\x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hnp-x3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c1t]%P,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0gfGwD{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0f]LOg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18{" @<w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