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jj 9eFB
|qsY0zx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W'9=st'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zAI#N4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 1 z
Vl+,OBy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EaGS}=qY5
限值的汽车。 cZXra(AD
Y^f12%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d/]-JN,K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d6*M*{|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Yhd|1,m9f
L #l
|}u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Z(#j5TGvH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 /Z
hu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Bh,LJawE
@3b|jJyf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tC -H2@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qI|g={M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7'xds
I3V>VLv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W/D 0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Aw *:5 I[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S+YbsLf
k)R
>5?_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1q] D8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k|}S K9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mDp|EXN
声污染的措施。 cZ~\jpK
Z;JZ<vEt92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ak53Ij$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 i>
<03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o<-+y\J8K
DweWFipyPi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D`^9
u
K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i#0:3s.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ba
+C !A@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O(E-ox~q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r3b~|O^}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sIJ37;ZA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n`hes_{,g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 "
s~6irf/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8W_X&X?Q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I:aG(8Bi)H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BjOAD'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9jwo f}OU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4hv'OEl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H;n(qB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