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J@@v&=
(二)非法拘禁 Q'qz(G0
T@)|0M
2016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为向俞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尹某、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均已判决,下同)伙同吕光泽、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宿某、周某、王某3、张小东、杨兆国(均已判,下同)等人自辛集市一养狗场将俞某1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其间对俞某1进行殴打,至次日20时许俞某1跳楼逃走。 mxfmK +'_
5.3=2/
(1)书证:受案登记表;俞某1、于某2、叶某、李某3、李某4、俞某2、于某1、朱根龙人员详细信息。 ydm2'aV
84eqT[I'
(2)检查笔录:俞某1人身检查笔录及所附后脖颈照片,证实2018年3月7日13时侦查人员对俞某1人身检查,发现其右大腿内侧遗留五个黑色手指印,后脖颈偏左有一直径约5毫米的肉状圆形凸起。 U+FI^Xrt#
LaCVI
(3)辨认笔录:俞某1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俞某1辨认笔录,叶某辨认笔录,宿某辨认笔录。 _8I\!
EAPjQA-B?
(4)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欠钱追账的事,吕光泽等人在聚福堂茶楼拘禁过一个欠账的人。 u?B9zt%$-m
]n9gnE
(5)证人于某1、俞某2、叶某、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证实俞某1被非法拘禁后的身体受伤情况,眼睛和脸都肿了,脸上有血迹,左腿打着石膏,右脚底有燎泡,后侧脖子有被烫伤的痕迹等。 +#V.6i
e;G}T%W
(6)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证实其欠尹文岳钱还不了,尹文岳就找了一群社会人找其要债,吕光泽等人自辛集市一狗场将其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跳楼逃走。 r?j2%M\
1ms(03dp
(7)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尹文岳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养狗场。其到了以后看到十几个人在院子里,尹文岳、张刚、尹文岳丈母娘都在。有人打了俞某1几巴掌,过后其就去车上。然后尹文岳一方将俞某1带至尹文岳的家中,其也开车跟着过去了。在尹文岳家中吕光泽对俞某1进行殴打。之后其便离开。当天为晚上六点多,尹文岳叫其送点吃的到清河湾的一个茶楼。俞某1也在茶楼,其与俞某1念还钱的事情,然后就走了。第二天晚上其听尹文岳说俞某1从二楼的窗户跳出去跑了。其称尹文岳叫其去,是想让其帮尹文岳和俞某1念欠账的事情。 &<RK=e'*x
oW
\k%Vj
(8)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还帮着辛集一个叫张刚的人找过一个欠他钱的人,把这个人弄到其的茶楼里关着。 {oK4
u
$]t3pAI[H0
(9)被告人丁某1、张某3、刘某6、周某、张某4、宿某、王某3、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张小东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非法拘禁俞某1的过程及各自的分工情况。 |)}&:xA%
E6Uiw]3
Ufr,6
IX
m#.N
U8gf_R'
iu+r=sp
A5[iFT>
(三)诈骗 ev"f@y9Do
M\rZr3
2017年12月11日晚,吕光泽、温某、魏夯、刘某6、丁某2、王龙、田某1、杨旭蒙、赵献龙、贾宝珍、杨兆国、周特(均已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辛集市瑞景园小区门口南侧一门店内设立赌局,由张露提供透视腰带、耳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尚某123万元。 Z_.xglq{
o!-kwtw`l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所附尚某1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尚某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尚某1根据吕光泽安排将赌局所借款项支付的情况。尚某1、张某1人员详细信息。 o3OtG#g2
cA8A^Iv:0
(2)辨认笔录:尚某1对赌博现场辨认笔录,尚某1辨认笔录,张楼辨认笔录,李某5辨认笔录。 9O2??N7f
+9!=pRq
(3)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参与赌局的我认识的有张彦甫、杨乐、吕光泽,还有十七、八个人都不认识,一共在场的有二十人左右。这次的赌局是吕光泽和一个男子俩人轮流掌锅。其在赌局上输了1800元,还有就是掌锅的那个男子输钱了,别的人输赢我不清楚,其见他在赌局上借钱了,具体他输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其估计得有几万块。 _aj,tz
'NYW`,
(4)证人张某1、赵某1证言,证实参赌过程和参赌人员情况等。 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