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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QP|,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tT`{xM &~MM\,K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c)q'" r 《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 J^*8C! :%2uZ/cG( 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7+c}D>/`
: >713H!uj 第一章 总 则 *vS)aRK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62Q`&n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Ts c2;I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8_h:_7e 第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sJaHx<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a*3h|b< 第二章 操作程序 Pg%k>~i 第六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确定改造次序。对D级危房集中且居民支持率达到90%的项目优先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jw{7\+ 第七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审查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NOll:5"(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方案的制定及棚户区改造居民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的制定及村(居)委会同棚户区改造居民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审查报备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 L_(Y[! 第三章 优惠政策 #BOLq`9f 第九条 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居民仍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Pgh)+>ON 第十条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验房的,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签约奖按照每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2万元。搬迁奖励标准上限为30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 &{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