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A'nq}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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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p019)X|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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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1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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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_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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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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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b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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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YB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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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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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u1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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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CpJ0m-7a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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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j^`hzh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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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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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Z %T2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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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JAI)Eq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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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aH#l9k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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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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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9a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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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8iekE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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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VM0j`b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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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gkHN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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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wfjnA~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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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fK(}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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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E_z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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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5^j4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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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xzx$T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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