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给中央政府关于9号文件的意见呼吁 W#^W1j>_G
北京人大常委会转: |t <Uh,Bt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e]|[,r#5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北京聚隆迪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政府合作,托管造林为由,欺骗社会一千多人,吸资一个多亿,至今十多年过去了,超期已3-5年多。该公司拒不返还林款,也拒不交代托管造林的账单,违反了中央鼓励社会人士投资林业,保护林业投资人权益的文件精神。自2010年以来,历经上诉法院、公安局,各级政府部门,至今进展缓慢,仍无合理结果,故此: F`C$F!GE
(一)恳请国务院:
*SP@`)\D
依据宪法第89条第6款:“领导与管理经济工作与城乡建设”;第14款:“改变或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之规定,对中发[2003]9号文件认真评估、总结,尽快予以“改变或撤消”,并尽快对林业投资受害人做出善后的具体规定,确实保护林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Z~|ry0v{d
(二)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Q:rQ;/b0/
依据宪法第67条第6款、第7款:其“监督国务院工作”;“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职责,对中发[2003]9号国务院文件的监督工作做出评估、总结,尽快配合中央、政府对该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并对广大林业投资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善后工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2>)1<(
b9 Gq';o
此致 `Ckx~'1M:
聚隆迪林业投资受害人全体 反映人 (签名) }\
^J:@
2015年3月2日 } e$
pXnMx7
1^R
[kaY
LHJ}I5zv
v2ab
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