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家庄市已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0_,3/EWa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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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pewbu5^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d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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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O, ``\(P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u/!mN2{Rd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Kh:#S|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Y@g8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9Th3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