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1##p77.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N"1B/u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F3N6{ysK#
(二)离休、退休的; B+0hzkPY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d:{O\
(四)出境定居的; hG:|9Sol,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Z+[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yOg+iFTr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 _ow%Rx~F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O#u=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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