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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的不合理之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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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2-12-13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2-12-13
Re:回 29楼(96200) 的帖子
引用第33楼和谐社区于2012-12-13 10:37发表的 回 29楼(96200) 的帖子 : 3ym',q  
数字老弟,说的有道理。但是你不能否认有的个别人就是敲竹杠,得了便宜偷着乐吧。 ?X<eV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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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当然存在,并且招人烦。但绝不能罔顾程序正义,就不由分说褫夺其合法权利,很简单,今天的ta,未尝不是未来的你呢。现在你威权在握或者大家一举手,想干的事儿弄成了,明天呢,轮到自己头上,彼时想哭,恐怕都找不到坟头吧。 ~-Qw.E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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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是桩买卖,是生意就交给市场去解决。灵活的市场机制自然会衍生出千变万化的解决方案去应对,光靠小市民撮堆扯臊和书呆子坐家里天马行空胡琢磨,怕是不行。知道开发商如何解决动迁户赶工私搭临建乱要钱吗?他们是如何对腾出房子早晚做出激励的?同样的,外企雇员同岗同工不同酬,为什么员工没有炸庙?买火车票,为什么花一样的钱,没有座位只能站着他也要? ,m|h<fa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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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楼主的主题上,想想看,“敲竹杠”这事儿总能成功吗?开发商非得开发甲片区吗?乙片区难道不更好?丙片呢,丁片呢?竞争之下,你守得住吗?——你可能说,我很轴,我就照死了不卖,多少钱也不卖——等等,你是在和人性开玩笑吗?  {Gk1vcq  
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4楼还休于2012-12-13 11:00发表的  : H40p86@M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2-EIE4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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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哥,麻烦您把“权利”和“利益”搞搞清楚再来吧。 !M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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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基于财产,财产的边界即是权利的边界。人与人之间,利益可能冲突,权利不会冲突。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利益。 <<5(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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捋捋您的脑子,好好想想。 2uW; xfeY  
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4楼还休于2012-12-13 11:00发表的  : p}~JgEE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hrX'2:C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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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开饭馆,生意很好,李四跟着开,张三破产了。李四的行为损害了张三的利益,但没有侵犯张三的权利。——这样的ABC,能明白吗? B W*rIn<?G  

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2-12-13
楼上老哥,您也混了,合法的收益就是权益,也就是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举的开饭馆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李四并没有损害张三的利益,而是张三在公平竞争中失败了,除非李四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8楼还休于2012-12-13 12:02发表的  : cU!vsdR3  
楼上老哥,您也混了,合法的收益就是权益,也就是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举的开饭馆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李四并没有损害张三的利益,而是张三在公平竞争中失败了,除非李四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kJT )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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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兄好回复,晒给过路的达人看。 B*D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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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置钉子户的个人意志于不顾,胁迫其一并搬走以尽快获得回迁,这样的“合法权益”,就是您津津乐道并梦寐以求的吧? Z o(rT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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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说去,还是要做国社党的预备役。 v;D~P a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12-12-13
呵呵,楼上老哥有些恼羞成怒了。
[ 此帖被还休在2012-12-13 12:5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40楼还休于2012-12-13 12:49发表的  : R%[ c;i  
呵呵,楼上老哥有些恼羞成怒了。 R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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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您也是注册三年的老ID了,您见过我什么时候怒过吗…… hf&9uHN%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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